邢台远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远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03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远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与爱民路交叉口,北行400米6号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207924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侯海林,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中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08265519XH。
法定代表人:侯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燕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西郭城镇河北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08265519XH。
法定代表人:侯从学,该公司董事长。
邢台远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侯海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的(2018)冀050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手续,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状况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手续,被执行人即未报告财产也未与本案取得联系。2019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土地登记、公积金存缴、分红类保险、银行理财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侯海林名下有公积金,2019年6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侯海林名下公积金进行了扣留,2019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2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上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申请执行人即提供不出被执行下落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26日给申请执行人发消息该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503执1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