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5民初309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柴东平,男,回族,1981年1月17日,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长江南路金苑写字楼3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559634645P。
法定代表人:柴东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柴东平、河南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18日立案。于2019年7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