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与被申请人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豆小风、窦海有、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06执保1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
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与被申请人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19)豫06民初5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移送保全范围为查封被申请人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部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村镇物流园区内物流北路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为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xxxx2号,房产面积15411.8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59669.08平方米;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淇滨区滨河西路西侧、南海南路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为豫(2017)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xxxx1号,房产面积133.86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39.43平方米。上述两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19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止。现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保全完毕。
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