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民初191号
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高庙路西段南侧(原高村机械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玉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朝阳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春,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淇河桥原收费站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贾国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