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执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负责人:李荣明,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鹏,该营业部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执行和解,代为接收执行标的物、财产,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区××大街北段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窦海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春,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鹤壁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淇××收费站××国道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贾国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县/div>
法定代表人:李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自付,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区××世纪花园××楼****。
被执行人:豆小风,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住天津市××马路格调春天××楼××号div>
被执行人:窦海有,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住鹤壁市××区鹤壁××号院div>
被执行人:李树华,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卫星街××号院**楼。
被执行人:郭建富,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住鹤壁市淇滨区div>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住鹤壁市淇××区××号院**楼**602div>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鹤壁分行)与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鹤壁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昌公司)、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隆昌泰公司)、王自付、豆小风、窦海有、李树华、郭建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9)豫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瑞丰公司应偿还农发行鹤壁分行借款本金4498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支付律师代理费67500元,农发行鹤壁分行分别对瑞丰公司享有的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XX82号不动产、弘昌公司享有的豫(2017)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1XX71号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本金449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富隆昌泰公司、王自付、豆小风、窦海有、李树华、郭建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农发行鹤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郭建富、***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但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他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瑞丰公司、富隆昌泰公司、王自付、豆小风、李树华、***有银行存款合计173971.76元,本院已扣划173971.76元,扣缴执行申请费2509.56元后余171462.2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鹤壁市××××区华夏南路天馨中央公园14#住宅楼东4单元4层西房屋(产权证号:12××**),本院予以轮候查封(2023年4月12日轮候查封期限届满),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王自付有位于鹤壁市淇××区××天××市场××区××#楼××号房屋(产权证号:06××**)、被执行人豆小风有位于鹤壁市××××区华夏南路鹤壁煤业(集团)多经公司10#楼西单元四层东户房屋(产权证号:15××**),本院予以轮候查封(2023年12月8日轮候查封期限届满),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王自付有宝马汽车(车牌号:豫F×××**,有抵押)、胜达汽车(车牌号:豫F×××**)两辆,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2年4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5、查明被执行人豆小风有丰田汽车(车牌号:豫F×××**),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2年4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6、查明被执行人窦海有有雅阁牌汽车(车牌号:豫F×××**),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2年4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7、查明被执行人李树华有奇瑞牌汽车(车牌号:豫F×××**),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2年4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查明被执行人瑞丰公司有位于鹤壁市淇××区××园区内、××北路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XX82号),本院依法委托郑州市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603.31万元,于2020年9月12日、10月3日在本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在本院京东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四、查明被执行人弘昌公司有位于鹤壁市淇××区滨河西路西侧、××南侧××港湾××#商住楼××(东××单元××层东1户)的房屋(房产证号:豫(20**)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1XX71号),本院依法委托郑州市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9.77万元,于2020年9月11日、10月3日在本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在本院京东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五、已于2020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4487.61万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发现但未能处置的财产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瑞丰公司、弘昌公司、富隆昌泰公司、王自付、豆小风、窦海有、李树华、郭建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农发行鹤壁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常保军
审判员  郑月娟
审判员  谷朝宪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