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22民初783号
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高庙路西段南侧(原高村机械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玉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勤海,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朝阳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春,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淇河桥原收费站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贾国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兵,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宋翠翠
书记员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