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8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7025903N。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朝阳社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9488569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科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83448361H。
法定代表人:窦海有。
被执行人鹤壁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淇县朝淇河桥原收费站107国道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68905842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本金14999959.7元、利息508330.97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25日,之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与被告***共同财产范围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148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鹤壁市富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24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831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千
审判员***
审判员姚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