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6民初2087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辉,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团结西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海,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1号裕华万达广场5A写字楼00单元0301。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中,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大街西段北侧。
负责人:李栋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辉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闫 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