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6民初233号之一
原告:***,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辉,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团结西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海,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1号裕华万达广场5A写字楼00单元0301。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中,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大街西段北侧。
负责人:李栋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中,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刘国辉,被告德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海,被告致远公司、致远南和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争议较大,本院于2022年5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辉,被告德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海,被告致远公司、致远南和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97元,减半收取计173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辉霞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人民陪审员 赵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闫 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