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1355号
原告:***,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自由职业,现住邢台市。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团结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302657130。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海、丁长青,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和县莱茵假日工地剩余通风工程款17750元及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暂计7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77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南和县莱茵假日住宅小区项目部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由***承包该项目的通风、机械、管道安装调试的工程,约定总承包价为3550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协议后,将工程施工完毕。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337250元的工程款,剩余的17750元迟迟不肯支付,该小区现在已正常交付使用多年,原告多次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无奈起诉法院,望支持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承揽合同,定作方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莱茵假日工程项目部,承揽方为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并非涉案合同的任何一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