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壁市东方峰兆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11民初157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东方峰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中段大赉店村25号楼1楼东第2、3间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刘宝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观景大厦710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润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蔡金宝,该村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东方峰兆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2113元,减半收取110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丙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