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611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王润华。
被执行人:文旭,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点对点”及人行查控,对被执行人文旭采取“四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文旭有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有价值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未能使本案执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文旭现无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且穷尽执行措施也不能使该案执结,经和申请执行人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约谈,同意终结(2018)豫0611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611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文旭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