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20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金初字第15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甫,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该银行职工。
被告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延河路交叉口东北角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延河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女,1971年5月7日出生。
被告***,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0万元,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承担逾期罚息;2.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中,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120万元;2.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2月30日,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司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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