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4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8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蕙麟。
被执行人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峰。
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峰安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