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博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京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003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大厦2**1601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京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太岳东路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京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1003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博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京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扣留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12360.92元【工程款185610.76元、逾期利息22335.16元(以185610.7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2年3月9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0日为22335.16元,此后另计)、案件受理费1396元、执行费3019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