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5015号
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工业园博信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57828969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海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万仁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56548239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仿,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
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28日,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为1487.50元,由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