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兵0302执保124号
申请人:图***市齐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图***市永安坝工业园区中兴西街29号。
经营人:***,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湖北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万仁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图***市齐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湖北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以限额1460454.6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城关支行的存款,实际冻结到位1425995.72元。同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湖北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国银行云梦城东支行的存款34458.88予以冻结。本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