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鄂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8038号
原告: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德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颖,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鄂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郝虎成。
原告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鄂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伊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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