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92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暂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网上追查。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由于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12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焕挺
审判员  沈璠琪
审判员  袁 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陆 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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