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3000号之一
原告:湖北国电大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国电大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国电大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电大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电大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88,减半收取11,3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国电大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