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703执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鑫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国电大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鑫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国电大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国电大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国电大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北国电大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鑫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70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2016)鄂070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