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22民初1649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被告: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该厂厂长。
被告:郧西县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东营村**
法定代表人:瞿涛,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欣荣,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国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书香嘉苑**。
法定代表人:程本国,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权,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郧西县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郧西县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哈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