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郧西某乙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郧西某乙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322民初125号 原告:湖北国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郧西某乙公司。住所地:郧西县(秦楚世家7号楼1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郧西某乙公司。住所地:郧西县。 负责人:瞿某。 被告:郧西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郧西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国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郧西某乙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环保公司)、深圳市某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郧西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环保公司郧西某乙公司)、郧西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郧西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郧西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环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郧西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万元(具体总价款以鉴定为准),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0025%(4.35%上浮15%)支付逾期利息。2、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搅拌站投入损失37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保险费2万元、保全费0.5万元;4、判决原告享有“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土建安装及城关镇雨污分流管网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某某环保公司郧西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深港产学环保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郧西县**镇**“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土建安装及城关镇雨污分流管网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承建,约定工期346天,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暂定为9700万元,郧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土建安装工程暂定合同价为2700万元,城关镇雨污分流工程暂定合同价为7000万元,最终合同价以政府审计价下浮18%为准,被告18%税务自纳。工程款支付方式,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工程,本项目完成达到通水条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完工总工程量100%,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70%,本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决算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最终合同价的95%。所留5%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逾期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金额利息,逾期超过3个月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调15%支付逾期利息。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积极组织人员施工,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土建安装工程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并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某乙公司业主方使用。城关镇雨污分流管网工程建设工程原告已完成,因被告方不再建设原因,原告方被迫停工,且原告已完成水管等备料工作和现场搅拌站建设(投资37万元)等配套工作,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2283万元(诉讼中变更为2233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000万余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无果。综上,被告某某环保公司及其郧西某乙公司,作为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某乙公司、郧西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及关联企业,未履行出资义务,应依法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依法裁判。 某某环保公司辩称,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某丙公司及其郧西某乙公司的起诉。某丙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而本案于2024年1月8日被法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中报债权,不得就该债权对债务人提起新的给付之诉。另,参照《九民会议纪要》相关精神,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新建工程是日处理25000吨项目,在某丁公司承担了前期的勘探、设计、采购、调试、试运行,以及改扩建25000吨项目中改扩建设计、采购、调试,共计达到日处理50000吨污水处理标准。原告公司系具有市政公用相关资质企业,其承揽本工程施工部分,没有违法相关规定;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对鉴定意见的三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某丙公司等起诉。 某乙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参与施 工的事实;其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无法律依据;某某环保公司作为我公司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我公司已向其按约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即使认定原告为实际施工人,也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施工范围和工程量等,其主张2000万元工程款和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评估报告结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问题;即使原告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也不享有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综上,我公司认为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请。 郧西某甲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法院应依法驳回对我公司起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参与施工事实;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施工范围和工程量等,其主张2000万元工程款和逾期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即使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也不享有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8月24日,某某环保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发包人、某某甲方)与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承包人、某某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就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土建安装及城关镇雨污分流管网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土建安装及城关镇雨污分流管网工程建设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郧西县**镇**。承包内容:某某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内所有建、构筑物施工工程,具体见《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土建安装及城关镇雨污分流工程一览表》及施工图纸。3、承包范围:某某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内所有建、构筑物施工工程,具体见《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土建安装及城关镇雨污分流工程一览表》及施工图纸。二、合同工期郧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土建安装工程开工日期:2018年09月20日。竣工日期:2019年04月30日。城关镇雨污分流工程开工日期:2019年02月20日。竣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46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达到合格等级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9700万元,其中,郧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土建安装工程暂定合同价为2700万元,城关镇雨污分流工程暂定合同价为7000万元(因目前雨污分流图纸未完善暂定合同价以后期补充协议为准),最终合同价以政府审计价下浮18%为准,发包方18%税务自纳。(1)工程造价的工程量以同一版审定的工程图纸及经某某甲方同意的变更工程通知单为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按照相关的工程量计算规范、计算规则进行计量。工程量经监理、某庚公司、某丙公司、国宏市政四方代表确认,并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据实计算。(2)合同价款内容包括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土方、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关系协调、包材料送检、包检测、包验收合格、包临建、包维护、包环境保护、包文明施工、包税金、包竣工资料等。并包含本工程范围内所有项目的采购、运输(含二次转运)、保管、安装、检测及调试、利润、税金、风险、施工措施,以及工程未交付使用前的成品保护所有费用在内等。(3)合同价款指某某甲方支付给某某乙方的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4)某某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条件、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应已予以充分考虑。(5)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了某某乙方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员、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规费、税金、利润等。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业主及监理单位颁布变更通知及认可的签证以外不存在任何签证、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某某乙方承担施工中的一切风险。由于某某乙方因施工方法的修正、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某某乙方自理,某某甲方不另追加费用。3、结算计价方式,同专用条款。五、工程款支付方式及资料1、进度款拨付方式为: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工程:本项目完成达到通水条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完工总工程量100%,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70%,本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决算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最终合同价的95%。所留5%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缺陷责任期为一年。郧西县城关镇雨污分流工程:完成图纸范围内工程量的20%,付至合同价的5%;完成图纸范围内工程量的30%,付至合同价的10%;完成图纸范围内工程量的50%,付至合同价的30%;完成图纸范围内工程量的80%,支付至合同价的50%;全部完成图纸范围内工程量,支付至合同价的75%;完成竣工验收且审计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以审计结果,(按合同约定下浮后)支付至最终审计价95%,并同步扣除审计价18%的管理费;所留5%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缺陷责任期为一年。剩余最终合同价的5%作为该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待一年工程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一次性支付结清。注:(1)每次付款前,某某乙方须向某某甲方提交真实、合法、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得同一人,且注明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及付款申请和相应的工程量清单。2、竣工资料2.1、某某乙方负责整理和提交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且该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竣工图的编制必须完整、准确,能够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某某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某某乙方提供资料时,某某甲方有义务配合。2.2、若某某乙方未能提供上述所规定的相应资料,则发包人可根据实际项目的紧急情况外包或由发包人自行编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3、某某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中,因虚报工程量和(或)工程结算金额,导致产生额外的审计费用,由某某乙方负责承担。双方工程量的确认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2.4、送审结算资料是必须符合以下结算计算依据的要求:(1)、工程结算申请单、工程量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原件);(2)、经某某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竣工图纸(竣工图上需有:加盖竣工图纸专用章,经某戊公司总监或者相应授权人签字盖章);(3)、结算书(提供书面的文件和电子文档,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及造价人员执业章);(4)、签证单(原件,某己公司、某某甲方、某某乙方签字盖章认可并且必须有编号);(5)、合同原件;(6)、工程量计算式;(7)、图纸会审、主要设备设计方案(经过审核认可的施工方案,原件);(8)、工程联系函;(9)、经监理、项目部、设计确认的施工现场实际使用的主要材料品牌与型号的清单(原件);2.5、送审结算内的签证、送货单等附件必须编制成册,并附详细目录。送审结算内的设计变更、工程函件等编制成册(不能与签证、送货单等共册),并附详细目录。结算书审核完成后必须手写签名确认并盖章,不能打印代签。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按项目地要求执行。六、合同文件构成和解释顺序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且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十堰市郧西县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深圳市某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郧西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加盖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瞿某签名)承包人:湖北国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郧西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加盖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程某签名)……”。合同签订后,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8年12月份工程完工投入使用。2019年1月31日,某某环保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出具《关于郧西城关厂春节期间设备运行安全问题说明》给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内容为“湖北国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在春节期间由我公司对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项目中提升泵池设备、超微分离设备、快渗池设备的质量和运行安全负责,出现任何非安装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我公司自行承担。深圳市某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郧西某乙公司2019年1月31日”。截止本案起诉时止,某某环保公司等共支付了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工程款2263万元。 诉讼中,对涉案工程价款事宜,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提出司法评估鉴定。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司法评估工作委托后,于2024年7月30日出具《报告书初稿》,鉴定初步意见“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土建安装工程及城关镇雨污分流管网工程中已承建完工部分的造价鉴定初步意见:经鉴定,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土建安装工程及城关镇雨污分流管网工程中已承建完工部分的造价为35234160.38元,……”,并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特别提示“……请在签收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对征询意见稿的意见书面反馈给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转交我方。如贵方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将视为贵方认可该项目的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逾期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2024年9月6日,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永拓价鉴[2024]001号报告书,结论意见:“九、鉴定结论经鉴定,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土建安装工程及城关镇雨污分流管网工程中已承建完工部分的造价为35234160.38元,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贰拾叁万肆仟壹佰陆拾元叁角捌分,……。十、鉴定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最终合同价以政府审计价下浮18%为准’,本次鉴定未扣减下浮造价,是否需要扣减该费用由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裁定。……”。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支付评估鉴定费16.50万元。 另,2023年12月7日,本院依据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作出(2023)鄂0322财保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郧西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5%股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2018年11月19日,郧西某甲公司(某某甲方)与某某环保公司(某某乙方)签订《郧西县城乡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PPP项目股东协议》,约定经郧西县人民政府授权郧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某某乙方为本项目投资人,与某某甲方共同出资组建某庚公司,对该项目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特许权。2018年11月26日,某乙公司经审批获准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8976.64万元,某某甲方认缴出资额9298.56万元(实缴资金7649万元)、持股49%,某某乙方认缴出资额9678.08万元(实缴资金5709万元)、持股51%。2018年11月(无具体日期),某乙公司(某某甲方)与某某环保公司(某某乙方)签订《郧西县城乡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郧西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甲方)承包人(全称):深圳市某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郧西县城乡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PPP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郧西县城乡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PPP项目。2、工程地点:郧西县城关镇及十七个乡镇。3、工程内容:本项目包含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工程、郧西县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工程和郧西县乡镇污水治理工程三个子项,各子项工程建设内容如下:(1)城关镇污水处理厂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地点位于郧西县**镇**村。为改扩建项目,本次新建规模为25000m3/d,已建成须提标升级规模为25000m3/d,改扩建后总规模为50000m3/d,出水水质主要污染物考核指标(化学需氧量、氧氨、总磷)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配套管网沿天河河道西岸,经情侣路金簪桥、天河坪大挢、天佘桥、石门湾大桥,最终接入朝北河路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主干管,管网总长1465米。(2)郧西县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工程郧西县雨污管网分流改造近期(2020)改造工程的工程量为污水干管总长40.03KM,检查井1097座;街坊、小区污水支管总长50KM,检查井1200座;雨水干管总长17.21KM,雨水口790座,检查井467座。(3)郧西县乡镇污水治理工程郧西县乡镇污水治理工程包含观音镇等15座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三官洞林区、槐树林特场2座乡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设计处理总规模16180m3/d。配套污水管网长度119.507KM。4、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图纸上(需涵盖概算批复的所有建设内容)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承包人施工资质上没有涵盖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不由其承担,需另行依规确定)、专利工程设备的提供及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的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年(三个单子项目的具体建设工期以郧西县城乡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PPP项目合同附件6上约定的期限执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l、签约合同价:合同金额暂定21836.44万元(大写:贰亿壹仟捌佰叁拾陆万肆仟肆佰元整),其中包括:(l)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项目土建及工艺安装(含场地准备及设施、试运转等费用)金额3536.05万元(大写:叁仟伍佰叁拾陆万零伍佰元整);专利填料及设备金额3610.05万元(大写:叁仟陆佰壹拾万零伍佰元整)(以郧西县发改局概算批复为依据);某某厂提标及管网建设项目土建及工艺安装(含场地准备及设施、试运转等费用)金额4156.07万元(大写:肆仟壹佰伍拾陆万零柒佰元整):专利填料及设备金额2012.24万元(大写:贰仟零壹拾贰万贰仟四佰元整)(以郧西县发改局概算批复为依据)。羊尾、夹河镇提标改造项目因初设概算未批复,该部分金额待后续签订补充协议另行商定。厂区其它污水设备由某庚公司后期组织招投标,不在此次承包范围内。(3)郧西县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工程合同金额85220300.00元(大写:捌仟伍佰贰拾贰万零叁佰元整)。(本项目预算须通过郧西县财政评审,工程进度款支付暂以郧西县发改局通过的工程概算批复价款为依据;最终工程结算价是以本合同承包内容及业主认可的合同外工程量,经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造价下浮5.1%。)。2、结算计价方式:本项目工程量以竣工图纸及经某某甲方同意的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等工程资料,据实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8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2018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2018湖北省公共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2018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以及其他相关定额等。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以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信息价或发包方以及第三方确认批准后的签证价(可以参照但不限于购销合同、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依据)计算。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六、承诺l、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七、词语��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8年月日签订。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十堰市郧西县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字加盖盖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公章):郧西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瞿某签名)承包人(公章):深圳市某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名)……”。 本院认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本案中,发包人某乙公司与承包人某某环保公司签订的《郧西县城乡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某环保公司总承包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工程、郧西县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工程和其余十七个乡镇污水治理工程三个子项建设施工,后其下属公司与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其总承包中的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工程、郧西县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工程分包给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建设施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转(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对本案工程价款问题,因本院送达评估鉴定初稿后,各方当事人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故对评估鉴定报告意见结论的涉案工程价款3523.416038万元予以认定。因涉案合同属无效合同,结合某乙公司与某某环保公司签订的《郧西县城乡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造价下浮5.1%”的约定,同时考虑某某环保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参与一定管理和技术指导,酌定按评估鉴定的工程价款金额3523.416038万元为基数下浮5.1%,应支付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工程款3343.72182万元(3523.416038-3523.416038×5.1%)。因涉案合同无效,且某乙公司尚欠某某环保公司工程款金额未最终结算,其应在某某环保公司欠付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同时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郧西某甲公司与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均无合同关系,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诉请支付尚欠工程款,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诉前未结算工程款,其支付工程款利息诉请不予支持,同时涉案工程属不宜拍卖、变卖性质的工程,其不享有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他诉请无充分证据佐证,本院均不予采纳。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自认已收到工程款2263万元,某某环保公司未提供证据对此金额予以否认,故以此金额为据在应付工程款总金额中予以扣减。本院对各方当事人诉争的有证据佐证和符合法律规定主张,予以采信并支持,对无证据佐证和不符合法律规定主张,不予采信和支持。 综上,某某环保公司应支付尚欠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工程款1080.72182万元(3343.72182-2263),某乙公司在欠付某某环保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原告湖北国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工程款1080.72182万元。 二、被告郧西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某某环保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国宏公司郧西某乙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国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郧西某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25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鉴定费165000元,共计318125元,由原告湖北国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郧西某乙公司负担139975元,被告深圳市某某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8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