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840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进,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代为领取标的款,代退领诉讼费,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濯港镇十里铺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59711268J。
法定代表人:吴国权,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维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