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民终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裕华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北桥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510437497。
法定代表人:余腊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恒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新河工业园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0695835X7。
法定代表人:唐中喜,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汉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裕华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恒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4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4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裕华化纤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9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