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与云梦联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923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1079号。
法定代表人:陶从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梦联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倒店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与云梦联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923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云梦联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30.2万元;被执行人云梦联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因被执行人云梦联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云梦联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倒店乡界牌村产权证号为鄂云房权证道店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屋8幢。本院予以查封(2023年6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上述8幢房屋抵押权人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800万元。因上述房屋有抵押且本案标的远小于房屋价值,故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30.2万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在本案中不能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鄂0923执2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