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21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1079号。
法定代表人:陶从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信息;
二、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2019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