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民终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1079号(湖北宇马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陶从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圆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2号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湖北圆柱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湖北圆柱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8)鄂132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52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莉
审判员熊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