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21民初1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经济开发区2号路。 被申请人: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10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圆柱新能源有限公司、***、***、雷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鄂1321执保170号民事裁定书,将***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南湖北港支行62×××19账户上的存款2400000元予以冻结(已冻结774304.96元,2018年1月26日扣划400000元)。***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湖北圆柱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湖北弘扬钢构电气有限公司诉请的建设工程款,***只应在其作为股东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加之长期冻结***个人的账户,影响其其他业务的正常经营。***申请解除对其个人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南湖北港支行62×××19账户上的存款2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