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5执恢2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顺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138号。
被执行人:青岛鑫润兴经贸有限公司,住莱西市马连庄镇富安路。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顺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鑫润兴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生效的(2018)鲁0285执1838号判决书审结,责令被告青岛鑫润兴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金顺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风险押金6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400元,由被告青岛鑫润兴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至此,(2019)鲁0285执恢240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执恢240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盖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