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5民初7494号
原告:湖北金顺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开诚,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住青岛市。
原告湖北金顺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良公司)要求被告马开诚支付违约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经审查,金顺良公司与马开诚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不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告提交的马开诚的两个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嫩江路8号202户”、“青岛市海安路1号银都景园6号楼1单元502户”,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纠纷没有管辖权,金顺良公司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金顺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