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睦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睦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龙文管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睦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西小区康泌苑42栋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龙文管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学府华庭梧桐巷2-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睦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龙文管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睦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龙文管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龙文管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睦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99元、执行费1725元,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龙文管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42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