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1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睦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关西小区康泌苑42栋3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铁机村1362号。
本院在执行湖北睦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程汉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