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星建筑有限公司

***与***、***等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1202执178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鹏星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2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鹏星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鹏星建筑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本案民事判决书的事项主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取得的民事权利得已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0)鄂12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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