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星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鹏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民初3410号
原告:湖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追日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光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鹏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家居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云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海,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海,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湖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鹏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鹏星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8880元,减半收取计4440元,由原告湖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勋
人民陪审员  崔险峰
人民陪审员  梁发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怡帆
书记员田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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