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冷库街**。
法定代表人:徐玉珍,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彦卫,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652471元及利息,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清单详见邢正审[2019]第163号审计报告)。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德志
审 判 员 安月光
人民陪审员 赵一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