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328号
原告:**众诚鼎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信都区郭守敬北路277号四号办公室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MA09GTRQ6A。
法定代表人:丁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玉广,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信都区冷库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7302784187。
法定代表人:徐玉珍,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顺利,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众诚鼎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众诚鼎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诚鼎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诚鼎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由原告**众诚鼎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立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焦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