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财保47号
申请人: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邢台市白云路。
被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邢东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邢台市襄都区*****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邢东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8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邢东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8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志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