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2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辉,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白云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童,女,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大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丽,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2020)冀053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月花

审判员  王华青

审判员  武丽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