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财保77号
申请人:武汉华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金长山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平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湖北通用公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57号华清园1栋特8号。
法定代表人:许冬,执行董事。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负责人:陶睿,经理。
申请人武汉华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通用公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91,47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7月28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为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0181820200000788001)。2020年8月25日,申请人武汉华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不动产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华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和湖北通用公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宜昌弘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分配收益的财产保全请求,缺乏相关事实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武汉华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通用公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钢城支行建设二路分理42×××299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请求,经审查,该银行账户系被申请人湖北通用公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账户,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武汉华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026号爱家国际华城二期8栋1单元5层13室的房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026号爱家国际华城二期8栋1单元5层13室的房屋。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限额为791,47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绮雯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