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用公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通用公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财保2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王晓轩,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武汉华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金长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燕乐,执行董事。
原被申请人:湖北通用公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华清园**特**/div>
法定代表人:许冬,执行董事。
武汉华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王晓轩、湖北通用公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1,47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此,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鄂01财保7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晓轩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026号爱家国际华城二期8栋1单元5层13室的房屋。上述查封不动产的限额为791,47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该裁定已执行。
2020年10月9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250号裁决:一、湖北通用公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武汉华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630,000元及利息损失(2016年5月2日至2019年11月18日)106,146.3元;二、湖北通用公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武汉华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武汉华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27,013元,由武汉华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701.3元,由湖北通用公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4,311.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20年12月14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王晓轩《解除查封申请书》的转办函。2020年12月21日,王晓轩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026号爱家国际华城二期8栋1单元5层13室的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2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晓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026号爱家国际华城二期8栋1单元5层13室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静
审判员  刘卫
审判员  李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李雯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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