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1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港口大街995号孔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牛伟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邢台市威县,现住邢台市襄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峰,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原审第三人:邢台市新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阳光北路6路。
法定代表人:邱宇兴,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峰、原审第三人邢台市新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591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张秀峰的上诉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永胜
审判员 毕建军
审判员 郑延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姿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