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新住宅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1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港口大街995号孔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牛伟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邢台市威县,现住邢台市襄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峰,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原审第三人:邢台市新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阳光北路6路。

法定代表人:邱宇兴,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峰、原审第三人邢台市新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591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张秀峰的上诉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永胜

审判员  毕建军

审判员  郑延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姿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