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港口大街995号孔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牛伟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拥军,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原审第三人:邢台市新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光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邱宇兴,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瑞、***及原审第三人邢台市新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新住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兴襄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84元,减半收取4,992元,由上诉人***襄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月花
审判员 王华青
审判员 武丽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