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龙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金都华庭B-2015。
法定代表人:黄骊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中投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民族大道158号时间广场1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邓勇,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鑫龙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中投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退还保证金1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7350元;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19年5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邓勇依法限制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19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在武汉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武汉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19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不在此地办公,现下落不明。
4、2019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武汉瑞贝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叁年。综合考虑本案执行标的额及处置成本,本院暂不处置股权。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俊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