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熊安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83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0月28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熊安全,男,生于1972年3月4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1月19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798682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熊安全、***、湖北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5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超

二○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