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27民初32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黄梅县五祖镇江河村六组51号,现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854719150。
法定代表人:梅红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亿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亿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木桩材料款2588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7月14日起,湖北亿方公司多次向***购买木桩用于龙感湖工地,2016年1月26日双方经结算:总木桩材料款为30888元,2014年8月付5000元,下欠25888元。此后,***多次向湖北亿方公司催讨,湖北亿方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为此,诉至法院。
湖北亿方公司未进行答辩。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供货清单一张。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木桩总计款30888元,已付5000元,下欠25888元。
湖北亿方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湖北亿方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审核,***向本院提供的两份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4年7月14日起,湖北亿方公司共8次向***购买木桩用于龙感湖工地。2016年1月26日,双方经结算:总木桩材料款为30888元,2014年8月付5000元,下欠25888元。结算清单上有湖北亿方公司的会计签名,并加盖了湖北亿方公司公章。事后,该欠款经***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向湖北亿方公司提供木桩用于工程建设,湖北亿方公司理应依约及时向***支付货款,但湖北亿方公司至今尚欠***货款25888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因此,本院对***要求湖北亿方公司支付木桩材料款2588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清偿货款25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宛良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柳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