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7民初3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279000元、***28500元。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梅学超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