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10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272992元及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梅学超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