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民终1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大道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8547191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9765389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政言,黄冈市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亿方公司)、黄冈市润**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润**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2021年4月26日签订的结算确认书中履行期限的条款;2.本案的诉讼费由湖北亿方公司、黄冈润**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明显违反商业常识,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的到期债权。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的债务清偿方式明显不符合社会常理,从2015年完工投产,到2021年才进行结算,以完工节点起算11年才支付完工程款,且放弃违约金和利息。湖北亿方公司在此期间叫建设方将工程款打到法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同时拖欠大量材料款并承担巨额借款利息,在结算过程中放弃一切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主动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签署低额长期的结算协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恶意签订的协议,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湖北亿方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黄冈润**公司辩称,一、黄冈润**公司与湖北亿方公司签订的结算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自2014年至2019年期间,黄冈润**公司陆续向湖北亿方公司付款23次,共计5300400元,由于工程质量瑕疵等原因,导致支付进度较慢,最终双方在结算确认书中,2022年至2025年支付余下尾款489.96万元,并未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于利息,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利息,故在结算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而不是损害湖北亿方公司债权人的行为。三、本案签订的结算确认书不属于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的上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黄冈润**公司与湖北亿方公司2021年4月26日签订的结算确认书中履行期限的条款;2.判令由湖北亿方公司、黄冈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湖北亿方公司于2014年向***借款,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11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湖北亿方公司向***偿还借款6035832.94元及利息,后湖北亿方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经一审法院执行,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19)鄂1127执1073号裁定书,终结对黄冈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1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于2014年6月8日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4-016)并承建黄冈润**公司厂区、厂房、***、办公楼、下水网、道路工程,工期180天。合同总价1680万元,但同时约定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厂房每平方560元,办公楼每平方1300元,***每平方1000元。由于该工程没有按期完工,没有竣工验收。黄冈润**公司与湖北亿方公司在2021年4月26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确定总工程款为1020万元,已付530.04万元,尚欠489.96万元,定于2021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30日支付29.96万元,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支付60万元,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支付110万元,2024年5月至2025年4月支付130万元,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支付160万元。 ***认为,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的债务清偿方式明显不符合社会常理及经济生产的常识。从2015年完工投产,到2021年才进行结算,且放弃违约金及利息,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的债务清偿方式的约定严重损害了***作为湖北亿方公司债权人的权利。现依法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案中,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签订结算确认书,其中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不属于放弃到期债权,未影响***债权的实现,对湖北亿方公司的履行能力亦未产生不利影响。关于***主张的“湖北亿方公司从2015年完工投产,到2021年才进行结算,且放弃违约金及利息,以完工节点起算11年才支付完工程款,是恶意损害湖北亿方公司债权人的行为。”首先,黄冈润**公司与湖北亿方公司在2021年4月26日进行了结算,由于该工程没有按期完工,没有竣工验收,在结算时,适当延长付款期限,属合理处分民事权利行为,并未影响***债权的实现,且***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结算确认书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有恶意延长付款期限的事实存在。其次,从其诉称分析,***应在其认为湖北亿方公司怠于行使债权时通过代位权诉讼实现自身权益,而不应在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达成结算协议后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证据一份,黄冈润**公司与湖北亿方公司施工合同,拟证明黄冈润**公司与湖北亿方公司约定付款方式与付款节点,而在2021年4月26日签订结算确认书中故意拖延支付,损害***的权益。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黄冈润**公司与湖北亿方公司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于2014年6月8日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4-016)中对工程价款支付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每月支付,完成所有工程交付使用时支付总工程量80%,一年内付清。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湖北亿方公司因10多件执行案件未履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的上诉请求及湖北亿方公司、黄冈润**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2021年4月26日签订的结算确认书中关于债权履行期限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定撤销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见,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本质上亦是一种债务人不获益的无偿处分。债权人对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的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存在诈害行为;3.债务人诈害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案中,首先,***对湖北亿方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经本院(2019)鄂11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故***对湖北亿方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其次,湖北亿方公司是否存在诈害行为。关于诈害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实质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债务人主客观相关情势,是否具备行为目的动机的正当性、是否具备行为手段方法的妥当性等因素具体地判断。在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仅要求具备诈害行为这一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债务人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问题,虽本质上亦是一种无偿行为,但这种时间利益让步的无益性相对实体权益放弃而言显非同一层次,有时是正常的商业交易或合乎情理的需要,有的并不会对债权的实现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故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上需考虑债务人主观上有明显的恶意,对债务人恶意的判断标准,仍然从是否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这一客观因素着手,债务人主观上是否认知并具有恶意,主要是针对债权实现是否受到影响进行逻辑推定。本案中,湖北亿方公司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虽形式上并未减少其财产,但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于2014年6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价款支付作出约定,后湖北亿方公司承建的工程交付给黄冈润**公司,黄冈润**公司于2015年投入使用,按照正常商业逻辑湖北亿方公司最迟应在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后便与黄冈润**公司办理结算,但湖北亿方公司一直未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结算确认和支付工程款,也未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直至湖北亿方公司被法院列入被失信执行人后,再于2021年4月才分别与黄冈润**公司及案外人黄冈市三鸿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同类型债权展期的结算确认书。在湖北亿方公司对外偿还债务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还对黄冈润**公司的债权进行展期,且展期时间较长,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湖北亿方公司对债权展期行为客观上会导致事实上的支付不能,发生实质上减少其积极财产的效果,债权人***会因此受到不能获得届期清偿的损害。此种损害不仅仅是债权人***期限利益受损害,还可能由于资金链断裂,造成交易关系连锁受损或者交易机会丧失等重大财产利益损害,故湖北亿方公司对债权的展期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构成诈害行为。最后,债务人湖北亿方公司诈害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湖北亿方公司在案涉协议签订前已经被多地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存在多个终本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其财产已经陷入无资力状态。在此种情况下,湖北亿方公司行使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其资产远远不足以清偿***的债权,影响到了***债权的实现。综上,湖北亿方公司与黄冈润**公司2021年4月26日签订的结算确认书中履行期限的条款符合撤销的要件,现***诉请对该条款予以撤销时湖北亿方公司的债权诈害状态仍在持续中,故***行使撤销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冈市润**纺织有限公司2021年4月26日签订的结算确认书中履行期限的条款。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骆 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