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1885-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56年6月9日,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
被申请人: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县**镇**大道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8547191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黄冈市三鸿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工业园区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9919852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三鸿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黄冈市三鸿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中的30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1265519192022000042。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黄冈市三鸿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中的30万元。
本案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余 颂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 煜